“公司不购买社保,法定节假日、周末休息日不放假,强行要求加班,扣押金……我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退还押金”。近日,杨女士拿着一纸诉状将其公司诉至法院。用人单位却辩称“是员工自己不愿购买社保,而且我们不是强制加班,也没有收取所谓的押金。”5月9日,记者从成都市双流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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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判决杨女士与公司于2016年7月至2021年5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退还杨女士押金3000元,并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周末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2631.17元。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也并未缴纳社保
劳动关系还成立吗?
2016年7月,杨女士入职新公司,担任前台。彼时,该公司未与杨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杨女士购买社保。
2021年4月30日晚,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在召集员工开会时谈道:“每周只能休一天,如遇特殊情况可以连休两天,每月只有四天假,超假就扣钱。”
同年5月1日,杨女士找到孙某某递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21日,杨女士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双流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二者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补缴社保、退还押金、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等。
后双流仲裁委作出裁决书,确认二者于2016年7月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向杨女士退还扣发的押金3000元,驳回杨女士的其他仲裁请求。杨女士、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先后向双流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杨女士在2020年5月22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累计延时加班118小时,周末加班911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90.5小时。
同时,根据杨女士提供的银行卡和微信支付流水,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832.83元,时薪为27.77元。双方对杨女士于2016年7月开始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公司应予以补偿
根据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杨女士确实存在延时加班、周末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故公司应向杨女士支付相应加班工资。结合杨女士的仲裁申请及诉讼主张,公司应向杨女士支付延时加班工资4902.9元,周末加班工资1694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167.27元。
杨女士在与孙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出“四月工资何时发放?”以及“3000元押金何时退还?”两个问题,孙某某回复“应当一会儿就到账了”,虽其辩称“这只是针对四月工资而不包含3000元押金”,但该解释并不符合常理,所以法院认为杨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公司认可要退还杨女士押金3000元的事实,故公司应向杨女士退还押金3000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开会时要求员工每月加班四天否则扣钱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公司形成了强制员工加班的规章制度,而杨女士于会议次日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
同时,公司确实存在未给杨女士购买社保的情况,杨女士以“公司未购买社保,法定节假日、周末休息日不放假,强行要求加班,扣押金”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虽杨女士在《社保证明》上签字表明不要求公司为其购买社保,但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结合杨女士在该公司的工作时间,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向杨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24164.15元,杨女士在仲裁时主张23620元,故对其主张予以支持。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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